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36號(關于對美加征關稅商品市場化采購排除通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現(xiàn)就對美加征關稅商品市場化采購排除(以下簡稱市場化排除)的進口通關手續(xù)事宜公告如下:
一、實施日期
自2020年3月2日起,海關接受市場化排除報關單進口申報。
二、報關單填報規(guī)范
已獲得市場化排除編號的收貨人,申報排除商品時應當在報關單“隨附單證及編號”項下的“單證代碼”欄選擇反制措施排除代碼“0”,并在“單證編號”欄輸入18位排除編號,相關商品將不再加征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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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貨人申報時未填寫排除編號的,相關報關單商品如涉及加征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將實施加征關稅。
三、自動排除事項
1.符合減免稅政策的原產(chǎn)于美國的進口商品,收貨人申報時應當在報關單備案號欄中填報海關出具的《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編號,將自動排除加征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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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低值貨物類快件(C類快件)中原產(chǎn)于美國的進口商品,將自動排除加征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
3.已實施且在有效期內(nèi)的其他排除措施仍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辦理通關手續(xù),將自動排除加征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無需填報排除編號。
已公布的排除清單如下:
第一批對美加征關稅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單:
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1年),不再加征我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關稅。清單一商品自2018年7月6日以來實施的已加征關稅稅款予以退還,清單二商品已加征的關稅稅款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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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對美加征關稅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單:
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1年),不再實施我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關稅。已加征的關稅稅款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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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對美加征關稅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單:
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1年),不再實施我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關稅。清單一商品已加征的關稅稅款予以退還,清單二商品已加征的關稅稅款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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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于擔保等相關事宜
收貨人自2020年3月2日起申報進口涉及加征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商品,如未取得排除編號,可以就此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先予放行貨物。其他放行后向海關申請適用市場化排除措施的,海關不予受理,所征稅款不予調(diào)整。
2020年3月2日(含)后申報進口且符合減免稅政策的原產(chǎn)于美國的商品,如此前出具的《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簡稱《征免稅證明》)已包含加征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的,減免稅申請人可以向主管海關申請變更《征免稅證明》。
通關中如遇問題,可撥打海關服務熱線12360進行咨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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