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關關于開展企業(yè)主動披露工作的公告 (津關公告2019年第8號)
為進一步深化簡政放權,體現(xiàn)“守法容錯、寬嚴相濟”的執(zhí)法理念,引導進出口企業(yè)、單位守法自律,構建誠信驅動機制,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務對外開放大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實施辦法》,現(xiàn)就主動披露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主動披露以進出口企業(yè)、單位自主、自愿為原則。進出口企業(yè)、單位主動向海關書面報告其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并接受海關處理的,海關可以認定有關進出口企業(yè)、單位主動披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報告前海關已經掌握違法線索的; (二)報告前海關已經通知被稽查人實施稽查的; (三)報告內容嚴重失實或者隱瞞其他違法行為的。
二、進出口企業(yè)、單位自查發(fā)現(xiàn)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向海關提交書面報告:
(二)向各隸屬海關的稽查部門直接遞交紙質《主動披露報告》。
《主動披露報告》內容應當包括進出口企業(yè)、單位相關信息、所涉問題的客觀事實、時間范圍等,并附相關證明資料,進出口企業(yè)、單位應對披露事項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三、主動披露工作由進出口企業(yè)、單位主管地隸屬海關稽查部門負責處理。海關稽查部門應當對進口企業(yè)、單位主動披露的問題進行復核,必要時可以實施稽查。
進出口企業(yè)、單位可以委托會計、稅務等方面的專業(yè)機構就主動披露涉及的相關問題作出專業(yè)結論。海關在核實時可以將其作為參考依據(jù)。
四、經海關認定,進出口企業(yè)、單位確屬主動披露情形的,按照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涉及海關企業(yè)信用管理的,被海關處以警告或者50萬元以下罰款的行為,不作為海關認定進出口企業(yè)、單位信用狀況的記錄;
(二)涉及稅款滯納金征收的,進出口企業(yè)、單位已在規(guī)定時限內補繳相應稅款的,海關根據(jù)進出口企業(yè)、單位申請可以依法減免稅款滯納金;
(三)涉及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海關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上述處理,符合同時適用情形的,可以同時適用。
五、其他事項 對進出口企業(yè)、單位在主動披露過程中采取偽造材料、提供虛假陳述、虛構事實及隱匿、銷毀證據(jù)材料等方式隱瞞自身問題的,海關將啟動稽查程序對其實施稽查并嚴格依法處理。
特此公告。 天津海關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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