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海關風險類 保證金 | 海關總署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賈易單耗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5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1貨物集中申報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6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jiān)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9號) | 風險類保證金是風險擔保的一種,包括滯報金保證金和保稅貨物保證金等類型,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應當與其需要履行的法律義務相當,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擔保金額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1.為提前放行貨物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 2.為辦理特定海關業(yè)務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頗或者海關總署規(guī)定的金額; 3.因有明顯的轉移、藏匿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chǎn)跡象被責令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領不得超過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 4.為有關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該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 5.為罰款、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位價款未繳清前出境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應當相當于罰款、違法所得數(shù)額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 | 辦理擔保,當事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以及真實、合法、有效的財產(chǎn)、權利憑證和身份或者資格證明等材料.海關應當自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財產(chǎn)、權利等進行審核,并決定是否接受擔保.當事人申請辦理總擔保的,海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并決定是否接受擔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辦理擔保財產(chǎn)、權利退還手續(xù): 1.當事人已經(jīng)履行有關法律義務的; 2.當事人不再從事特定海關業(yè)務的; 3.擔保財產(chǎn)、權利被海關采取抵繳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4.其他需要退還的情形。 |
2 | 海關稅款類 保證金 | 海關總署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9號) | 稅款類保證金是海關稅款擔保的一種,包括征管、審價、反傾銷反補貼、歸類、原產(chǎn)地、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等類型,擔保金額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1.為提前放行貨物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 2.為辦理特定海關業(yè)務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或者海關總署規(guī)定的金額; 3.反傾銷擔保金額應當不超過商務部初裁決定確定的傾銷幅度。反補貼擔保金額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 | 辦理擔保,當事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以及真實、合法、有效的財產(chǎn)、權利憑證和身份或者資格證明等材料。海關應當自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財產(chǎn)、權利等進行審核,并決定是否接受擔保。當事人申請辦理總擔保的,海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并決定是否接受擔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辦理擔保財產(chǎn)、權利退還手續(xù): 1.當事人已經(jīng)履行有關法律義務的; 2.當事人不再從事特定海關業(yè)務的; 3.擔保財產(chǎn)、權利被海關采取抵繳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4.其他需要退還的情形。在海關批準的擔保期限內,納稅義務人未履行納稅義務,對收取稅款保證金的,海關應當自擔保期限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保證金轉為稅款的相關手續(xù)。 |
3 | 海關案件類 保證金 | 海關總署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chǎn)權海關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chǎn)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83號) | 案件類保證金包括知識產(chǎn)權海關保護證金、知識產(chǎn)權反擔保擔保金和其他案件類保證金,征收標準為: 1.按照依申請保護的知識產(chǎn)權海關保護保證金和知識產(chǎn)權反擔保擔保金收取標準為與被扣貨物等值。 2.按照主動依職權保護的知識產(chǎn)權海關保護保證金收取標準為:貨物價值不足人民幣2萬元的,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貨物價值為人民幣2萬元至20萬元的,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50%的擔保,但擔保金額不得少于人民幣2萬元;貨物價值超過人民幣20萬元的,提供人民幣10萬元的擔保。 3.其他案件類需提供不低于《海關行政處罰幅度參照標準》(署緝發(fā)〔2016〕6號)規(guī)定的一般情節(jié)處罰幅度計核金額的足額保證金。 4.經(jīng)海關總署核準總擔保的,對于商標權保護的貨物無需另行提交擔保。 | 海關告知當事人提交保證金的金額。當事人交納保證金后,由海關出具保證金收據(jù)。 | 1.知識產(chǎn)權海關保護保證金自權利人結清貨物處置費用后由海關返還,或根據(jù)法院要求執(zhí)行。 2.知識產(chǎn)權反擔保擔保金自海關放行被扣留貨物之日起30個工作日返還,或根據(jù)法院要求執(zhí)行。 3.其他案件類保證金在當事人履行完有關法律義務后返還。 |
4 | 海關取保候 審保證金 | 海關總署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27號) | 保證金的起點數(shù)額為人民幣1000元。具體數(shù)額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jié)、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經(jīng)濟狀況等情況確定。 | 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方式取保候審的,緝私辦案部門應當在《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中寫明責令被取保候審人交納保證金的數(shù)額,報海關緝私部門負責人批準后,緝私辦案部門制作《收取保證金通知書》,送達被取保候審人和為其提供保證金的單位或者個人,責令其向海關緝私部門指定的銀行一次性交納保證金。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關單位憑《收取保證金通知書》向海關緝私部門指定的銀行交納保證金。銀行在收取保證金后,填寫《收取保證金通知書》回執(zhí)聯(lián)并加蓋銀行印章退還海關緝私部門,回執(zhí)聯(lián)存入訴訟卷。 |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取保候審有關規(guī)定,也沒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緝私部門決定撤銷案件、終止偵查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的同時,緝私部門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財務部門如數(shù)退還保證金給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取保候審有關規(guī)定,但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偵查的,負責執(zhí)行的海關緝私部門應當暫扣其交納的保證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無罪判決的,應當退還保證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