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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4 17:52 上傳
武漢海關關于《減免稅管理辦法》實施有關事項的通知
《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總署令第245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配套的H2018減免稅管理應用系統(tǒng)(以下簡稱“新版系統(tǒng)”)功能將分步上線,現就相關規(guī)定及操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辦法》相關規(guī)定解讀
(一)減免稅申請人可以委托辦理業(yè)務。委托辦理減免稅相關手續(xù)的,應向主管海關提交委托證明文件。
(二)進口貨物采用“兩步申報”通關模式的,《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出口前,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xù)”的“申報”指概要申報。進口貨物需要以減免稅事項辦理稅款擔保的,減免稅申請人應在完整申報前向主管海關提出準予擔保申請。
(三)主管海關確認準予擔保可延期的,將主動延長期限,同時通知申報地海關進行相應處置,并告知減免稅申請人。減免稅申請人無需另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準予擔保延期手續(xù)。
(四)根據《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辦理憑稅款擔保先予放行手續(xù)的進口貨物,減免稅申請人應按照減免稅貨物后續(xù)管理規(guī)定進行保管和使用。
(五)根據《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減免稅申請人應在每年6月30日(含)前向主管海關遞交《減免稅貨物使用情況報告書》。對于超期未提交的,海關不予受理減免稅相關業(yè)務申請,并將按照有關規(guī)定列入信用信息異常名錄。
(六)根據《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對于減免稅貨物在異地監(jiān)管期間,其監(jiān)管年限屆滿的,減免稅貨物自動解除監(jiān)管,在異地使用結束后,減免稅申請人無需另向轉入地海關申請辦結異地監(jiān)管手續(xù)。
(七)根據《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減免稅貨物辦理結轉時,轉入和轉出的減免稅申請人無需另向各自的主管海關申請辦理形式出口和進口報關手續(xù)。
二、減免稅申報操作流程
(一)減免稅申請人可通過“單一窗口”自行打印《征免稅確認通知書》。需要紙質《征免稅確認通知書》的,可將通過“單一窗口”打印的《征免稅確認通知書》交主管海關蓋章確認。
(二)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審核確認、延期、修改及核銷改為通過新版系統(tǒng)進行操作。對于通過新版系統(tǒng)出具的《準予擔保通知書》,減免稅申請人填報報關單時,應在隨附單證欄選擇“@準予擔保通知書”,并填寫《準予擔保通知書》編號,征減免稅方式填報保證金(代碼:6)或保函(代碼:7)。
三、過渡期管理措施
(一)對于3月1日前已通過H2010系統(tǒng)出具的《準予擔保證明》,減免稅申請人報關時無需填寫《準予擔保證明》編號。
(二)減免稅申請人3月1日前已通過單一窗口申報的《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和《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申請表》,在3月1日前未完成審核確認的,主管海關將退單重新申報。
(三)對于在3月1日前已經出具的《征免稅證明》和《準予擔保通知書》,減免稅申請人需要辦理變更或延期的,向主管海關申請統(tǒng)一重新出具,原《征免稅證明》和《準予擔保通知書》作廢。
在政策規(guī)定及操作流程方面如遇問題,減免稅申請人可與主管海關綜合業(yè)務科聯系,也可直接向武漢海關關稅處反映。
武漢海關關稅處聯系人:王玲 027-82768377;葛曉敏 027-82768123。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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