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關總署2019年第58號公告新鮮出爐,這是在海關大力改善跨境貿易營商環(huán)境,提升企業(yè)進出口貨物的通關便利,推動企業(yè)自報自繳的大背景下出臺的一項新措施。
關于特許權使用費申報納稅手續(xù)有關問題的公告
該公告對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申報納稅給出了全新的路徑,下面對該公告具體操作及注意點進行解讀,幫助大家做好理解并為下一步申報工作做好準備: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該公告僅針對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申報納稅工作,不包括其他成交價格應稅調整要素,如傭金和經紀費、容器費、包裝材料費用和包裝勞務費用、協助費用、轉售收益等成交價格調整要素的申報納稅不屬于該公告內容,如需申報請延用以往申報方法。
接著我們來看58號公告給予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申報納稅的重大改變:應稅特許權的申報從以往由海關發(fā)起的后續(xù)補稅方式,變?yōu)橛善髽I(yè)主動發(fā)起的自主申報模式,58號公告為企業(yè)提供這樣一條路徑:將應稅特許權使用費通過報關單以自報自繳的形式向海關進行申報。
企業(yè)應該如何申報呢?58號公告以應稅特許權費用相關貨物進口時是否已支付應稅特許權費用給予了兩種申報模式:
第一種申報模式:相關進口貨物申報進口時已支付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在進口貨物報關時在報關單“雜費”欄目進行申報,并使用海關接受貨物申報進口之日適用的稅率、計征匯率進行征稅;
第二種申報模式:相關進口貨物申報進口時未支付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這種情況需要使用與進口貨物分離單獨申報的模式,58號公告給出了全新的操作方法,申報內容應如下填制:
“商品名稱”欄目填報原進口貨物名稱;
“商品編碼”欄目填報原進口貨物編碼;
“法定數量”欄目填報“0.1”;
“總價”欄目填報每次支付的應稅特許權使用費金額;
“毛重”和“凈重”欄目填報“1”
在填報申報內容之外,58號公告明確了新的要求將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申報與普通貨物加以區(qū)分,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應在支付特許權費用后的30日內向海關申報,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報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
需要填寫并隨附《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申報表》(見公告附件);
3
在進行單獨報關單申報時在“監(jiān)管方式”欄目填報“特許權費用后續(xù)征稅”(代碼9500),該“監(jiān)管方式”已在2019年3月增列,具體情況見《海關總署2019年第20號關于增列海關監(jiān)管方式的公告》;
4
海關按照接受特許權使用費申報納稅手續(xù)之日貨物適用的稅率、計征匯率,對特許權使用費征收稅款,不再按原進口貨物報關單稅率、計征匯率計征,這點在預估征稅額時請?zhí)貏e注意!
在確定申報方式的同時,公告也針對未按規(guī)定申報的不同情形,明確了相應的滯納金征收規(guī)定。
情形一
納稅義務人在申報與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相關進口貨物時未按公告規(guī)定填報“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欄目,同時造成少征或漏征稅款的情況,海關加征滯納金的期限是進口貨物自繳納稅款或者放行之日起至海關發(fā)現違反規(guī)定行為之日止,金額是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萬分之五。
情形二
納稅義務人進口貨物時進行了正確申報,但未按照規(guī)定在支付應稅特許權使用費后30天內向海關辦理特許權使用費申報納稅手續(xù)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情況,海關加征滯納金的期限是規(guī)定申報期限的最后一天至企業(yè)實際申報日期或者海關發(fā)現違規(guī)行為日之間的天數,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以上就是58號公告中關于應稅特許權如何申報納稅的內容解讀,希望可以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公告內容,在5月1日之后需要申報應稅特許權費用的納稅人可以進行準備了。
最后再次請大家注意,該公告所指特許權費用是指進口貨物的買方為取得知識產權權利人及權利人有效授權人關于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著作權、分銷權或者銷售權的許可或者轉讓而支付的費用。而該特許權使用費是否應稅(應計入完稅價格),請按照《審價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guī)定進行判定。
如果企業(yè)對支付特許權費用是否應稅仍有疑問,也可以向所在關區(qū)申請價格預裁定進行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