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01 CCC認證與入境驗證 02 CCC認證目錄與界定 03 無需辦理的情形 04 免于辦理的情形
CCC認證與入境驗證 CCC即為“中國強制性認證”,英文名稱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凡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必須經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認證合格,取得相關證書并加施認證標志后方能出廠、進口、銷售和在經營服務場所使用。 《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商檢法的規(guī)定,對實施許可制度和國家規(guī)定必須經過認證的進出口商品實行驗證管理,查驗單證,核對證貨是否相符。 機構改革后,《市場監(jiān)管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有關安排的公告》(〔2019〕13)規(guī)定由市場監(jiān)管總局負責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海關總署負責涉及強制性產品認證進口產品的驗證工作。 海關總署238號令附件24《進口許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驗證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對國家實行進口質量許可制度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民用商品在通關入境時,由海關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證明文件,抽取一定比例批次的商品進行標志核查,并按照進口許可制度規(guī)定的技術要求進行檢測。 進口貨物屬于強制性產品的,在通關入境時由海關實施入境驗證工作。強制性認證產品經檢驗標志不符合規(guī)定或者抽查檢測項目不合格的,由海關依照《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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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22 09:41 上傳
部分實施CCC認證的商品
CCC認證目錄與界定 國家市場監(jiān)管總局發(fā)布2020年第18號公告和第21號公告公布了最新版《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2020年修訂) 》和《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產品與2020年商品編號對應參考表》。 新版界定表包含17大類商品:電線電纜、電路開關及保護或連接用電器裝置、低壓電器、小功率電動機、電動工具、電焊機、家用和類似用途設備、電子產品及安全附件、照明電器、車輛及安全附件、農機產品、消防產品、安全防范產品、建材產品、兒童用品、防爆電氣、家用燃氣灶具,共計103種。 報關貨物根據申報稅號檢驗檢疫類別是否有“L”,如有則可能涉及入境驗證,如無則不在實施認證范圍。 對于稅號有“L”的報關貨物,按照申報稅號和品名,對照《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產品與2020年商品編號對應參考表》和《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以及認監(jiān)委發(fā)布的相應產品的認證實施規(guī)則來界定是否在目錄內。 海關對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分為無需驗證情形和需要驗證情形。屬于《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guī)定》(原質檢總局令第117號)規(guī)定的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情形的進口貨物無需入境驗證。 需要入境驗證的進口貨物,海關對其《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或《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實施聯(lián)網核查,報關時應注明“許可證編號”?!稄娭菩援a品認證管理規(guī)定》(原質檢總局令第117號)規(guī)定了《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的情形。
無需辦理的情形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guī)定》(原質檢總局令第117號)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了入境時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五種情形: (一)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或者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政府駐大陸官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員隨身從境外帶入境內的自用物品; (四)外國政府援助、贈送的物品; (五)其他依法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情形。
根據相關管理規(guī)定,其他依法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對于進口成套設備和進口舊機電產品有以下情況的無需驗核強制性產品認證有關文件: 1.進口成套設備(貨物屬性含“22成套設備”),若組件/部件與整機一起安裝或配套使用的,無需實施入境驗證;但數量明顯超過合理配套數量的,需按有關規(guī)定實施入境驗證。 2.進口舊機電產品(貨物屬性含“21舊品”且不含“22成套設備”)屬于國家特別許可準予進口或省級以上政府部門明確批準進口的無需實施入境驗證。 3.進口舊機電產品屬于“出境維修復進口”、“暫時出口復進口”、“出口退運復進口”以及“國內轉移復進口”等四種特殊情況的無需實施入境驗證。 (二)根據海關總署243號令附件26《保稅區(qū)檢驗檢疫監(jiān)督管理辦法》,保稅區(qū)內企業(yè)從境外進入保稅區(qū)的倉儲物流貨物以及自用的辦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但保稅出區(qū)進口和區(qū)內企業(yè)的生產加工設備,屬于目錄內入境驗證商品的應實施驗證。
免于辦理的情形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guī)定》(原質檢總局令第117號)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了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進口商、銷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提出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申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責任擔保書、產品符合性聲明(包括型式試驗報告)等資料,并根據需要進行產品檢測,經批準取得《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后,方可進口,并按照申報用途使用的九種情形: (一)為科研、測試所需的產品; (二)為考核技術引進生產線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為最終用戶維修目的所需的產品; (四)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所需的設備/部件(不包含辦公用品); (五)僅用于商業(yè)展示,但不銷售的產品; (六)暫時進口后需退運出關的產品(含展覽品); (七)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進料或者來料加工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情形。
關于進口汽車零部件的入境驗證便利化措施 2019年5月11日海關總署發(fā)布2019年第87號公告《關于對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進口汽車零部件試點實施“先聲明后驗證”便利化措施的公告》,對于符合免于辦理強制性認證的進口汽車零部件(11個HS編碼),報關單位可憑收貨人自行出具的《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自我聲明》(簡稱自我聲明),按要求辦理申報手續(xù)后即可將貨物提離口岸。對申報信息按照報關單修改方式補錄即可。 總署公告鏈接:
2019年10月16日海關總署發(fā)布2019年第157號公告《關于對進口汽車零部件產品推廣實施采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涉及CCC認證的部分進口汽車零部件產品(8個HS編碼),海關在檢驗時采信認證認可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書,原則上不再實施抽樣送檢。 總署公告鏈接:
2019年12月27日海關總署發(fā)布2019年第219號公告《關于推廣實施進口汽車零部件產品檢驗監(jiān)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在2019年第157號公告基礎上,進一步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廣州、深圳、杭州和寧波擴大實施采信的進口汽車零部件產品范圍。對涉及CCC認證的所有進口汽車零部件產品,海關在檢驗時將采信認證認可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書,原則上不再實施抽樣送檢。 總署公告鏈接:
來源:關務小二轉載自12360海關熱線。【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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