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一篇讀懂進口煤炭檢驗監(jiān)管要求 [url=]12360海關熱線[/url] Today 2021年11月19日 煤炭是地球上蘊藏量最豐富,分布地域最廣的化石燃料,主要分為煙煤和無煙煤、褐煤和其他煤等。我國是煤炭進口大國,那么,海關對進口煤炭有什么要求呢? 一 海關對進口煤炭的管理要求 進口煤炭屬法定檢驗商品,未經海關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進口煤炭不準進口、銷售、使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口煤炭檢驗管理辦法》《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guī)定,為規(guī)范進出口煤炭檢驗工作,保護人民健康和安全,保護環(huán)境,提高進出口煤炭質量和促進煤炭貿易發(fā)展,海關對進口煤炭實施口岸檢驗監(jiān)管的方式。 二 進口煤炭應當符合什么質量要求 根據(jù)《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商品煤應當滿足下列基本要求: 灰分(A) 褐煤≤30%,其它煤種≤40%。 硫分(St) 褐煤≤1.5%,其它煤種≤3%。 其它指標 汞(Hg)≤0.6μg/g,砷(As)≤80μg/g,磷(P)≤0.15%,氯(Cl)≤0.3%,氟(F)≤200μg/g。 在中國境內遠距離運輸(運距超過600公里)的商品煤除在滿足上述要求外,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褐煤 發(fā)熱量(Q)≥16.5MJ/kg,灰分(A)≤20%,硫分(S)≤1%。 其它煤種 發(fā)熱量(Q)≥18MJ/kg,灰分(A)≤30%,硫分(S)≤2%。 小貼士 這里的“運距”是指(國產商品煤)從產地到消費地距離或(境外商品煤)從貨物進境口岸到消費地距離。 三除了品質,海關還有其他要求嗎 生產、銷售和進口的煤炭應按照《商品煤標識》(GB/T25209-2010)進行標識,標識內容應與實際煤質相符。 另外,進口煤炭依法需由海關實施重量鑒定。根據(jù)《關于調整進口大宗商品重量鑒定監(jiān)管方式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159號)規(guī)定,海關對進口大宗商品逐批實施重量鑒定調整為海關依企業(yè)申請實施;必要時,海關依職權實施。 進口大宗商品收貨人或者代理人需海關出具重量證書的,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依企業(yè)申請實施重量鑒定并出具重量證書;進口大宗商品收貨人或者代理人不需要海關出具重量證書的,海關不再實施重量鑒定。進口大宗商品收貨人或者代理人應如實向海關申報重量,海關對申報情況實施抽查驗證。 四 進口煤炭檢驗流程是怎么樣的呢 根據(jù)《進出口煤炭檢驗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檢驗流程如下: 進口煤炭由卸貨口岸海關檢驗。 進口煤炭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進口煤炭卸貨之前按照海關總署相關規(guī)定向卸貨口岸主管海關報檢。進口煤炭應當在口岸主管海關的監(jiān)督下,在具備檢驗條件的場所卸貨。 海關對進口煤炭涉及安全、衛(wèi)生、環(huán)保的項目及相關品質、數(shù)量、重量實施檢驗,并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jù)檢驗結果出具證書。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進口煤炭不準銷售、使用。 對進口煤炭中發(fā)現(xiàn)的質量問題,主管海關應當責成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監(jiān)管下進行有效處理;發(fā)現(xiàn)安全、衛(wèi)生、環(huán)保項目不合格的,按照商檢法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處理,并及時上報海關總署。 五 海關提示 企業(yè)進口煤炭前,應了解煤炭的品質是否符合我國《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等要求,并建議選取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在出口國實施檢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五條國家禁止進口、銷售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燃用優(yōu)質煤炭。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第五條 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由商檢機構實施檢驗。 前款規(guī)定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使用;前款規(guī)定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合格的,不準出口。 《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商品煤,不得進口、銷售和遠距離運輸。煤炭進口檢驗及其監(jiān)管,按《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 - - E N D - - - 轉載請注明來源“12360海關熱線”
供稿單位:黃埔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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