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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布對原產于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商務部9月3日發(fā)布2019年第37號公告,公布對原產于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裁定原產于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存在傾銷,國內產業(yè)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決定自2019年9月6日起,對上述國家(地區(qū))進口苯酚征收反傾銷稅,稅率為10.6%-287.2%,征收期限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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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國內苯酚產業(yè)申請,商務部于2018年3月26日發(fā)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發(fā)起反傾銷調查。立案后,商務部嚴格按照中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世貿組織相關規(guī)則進行調查,在初步調查基礎上于2019年5月27日公布了該案肯定性初裁裁定,隨后經過進一步調查,作出上述最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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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酚)
關于原產于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 商務部公告2019年第37號
【發(fā)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fā)布文號】公告2019年第37號 【發(fā)布日期】2019-9-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2018年3月26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fā)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苯酚產業(yè)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2019年5月27日,調查機關發(fā)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存在傾銷,國內苯酚產業(yè)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繼續(xù)調查?,F本案調查結束,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原產于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存在傾銷,國內苯酚產業(yè)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9年9月6日起,對原產于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征收反傾銷稅。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
被調查產品名稱:苯酚。
英文名稱:Phenol
分子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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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描述:苯酚在常溫下通常為無色針狀或白色塊狀晶體,溶于酒精、乙醚、氯仿、甘油、二硫化碳,在室溫時稍溶于水,幾乎不溶于石油醚,腐蝕力強,可燃。
主要用途:苯酚是重要的有機化工原料,主要用于制備酚醛樹脂、雙酚A、己內酰胺、烷基酚、水楊酸等工業(yè)原料,還可以用作溶劑、試劑和消毒劑,廣泛運用于合成纖維、塑料、醫(yī)藥、農藥、香料、染料、涂料和煉油工業(yè)等領域。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71110。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美國公司 英力士美國公司 287.2% (INEOS Americas LLC)
美國蘭科運營有限責任公司 244.3% (Blue Cube Operations LLC)
其他美國公司 287.2% (All Others)
歐盟公司 30.4%
韓國公司 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 12.5% (KUMHO P&B CHEMICALS, INC.)
(株)LG化學 12.6% (LG CHEM, LTD.)
其他韓國公司 23.7% (All Others)
日本公司 三井化學株式會社 19.3% (Mitsui Chemicals, Inc.)
其他日本公司 27.0% (All Others)
泰國公司 PTT苯酚有限公司 10.6% (PTT Phenol Company Limited)
其他泰國公司 28.6%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9年9月6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苯酚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9月5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苯酚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征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19年9月6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未在調查期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間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間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公告自2019年9月6日起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9年9月3日 來源:商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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