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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布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的最終裁定
3月26日,商務部發(fā)布2021年第6、7號公告,公布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相關葡萄酒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的最終裁定,裁定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存在傾銷和補貼,中國國內相關葡萄酒產業(yè)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和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最終裁定中認定的傾銷幅度為116.2%—218.4%,補貼幅度為6.3%—6.4%。商務部同時決定自2021年3月28日起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相關葡萄酒征收反傾銷稅,各公司反傾銷稅稅率為116.2%—218.4%,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為避免雙重征稅,決定不征收反補貼稅。
應國內相關葡萄酒產業(yè)申請,商務部分別于2020年8月18日和2020年8月31日發(fā)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發(fā)起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立案后,商務部嚴格按照中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世貿組織規(guī)則進行調查,作出上述最終裁定。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204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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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6 17:13 上傳
商務部公告2021年第6號 關于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2020年8月18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fā)布2020年第3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yè)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jù)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2020年11月27日,調查機關發(fā)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存在傾銷,國內相關葡萄酒產業(yè)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繼續(xù)調查?,F(xiàn)本案調查結束,根據(jù)《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2)。現(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認定,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存在傾銷,國內相關葡萄酒產業(yè)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jù)《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jù)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1年3月28日起,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征收反傾銷稅。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裝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被調查產品名稱:裝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簡稱“相關葡萄酒”。
英文名稱:Wines in containers holding 2 liters or less。
產品描述:以鮮葡萄或葡萄汁為原料,經全部或部分發(fā)酵釀制而成的裝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主要用途:主要作為飲料酒供人消費。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2042100。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在本公告附件1中列明。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21年3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含跨境電商)原產于澳大利亞的相關葡萄酒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消費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再除以(1-消費稅稅率)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反傾銷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消費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和消費稅稅率分別計征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消費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消費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征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21年3月28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澳大利亞未在調查期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jù)《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間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jù)《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間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jù)《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公告自2021年3月28日起執(zhí)行。
附件:
1.各公司反傾銷稅稅率列表
2.關于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商務部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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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告2021年第7號 關于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反補貼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以下稱《反補貼條例》)的規(guī)定,2020年8月31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fā)布2020年第3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補貼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補貼和補貼金額、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yè)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補貼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jù)調查結果和《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2020年12月10日,調查機關發(fā)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存在補貼,國內相關葡萄酒產業(yè)受到實質損害,而且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補貼和補貼金額、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補貼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繼續(xù)調查?,F(xiàn)本案調查結束,根據(jù)《反補貼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公告附件2)。現(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認定,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存在補貼,國內相關葡萄酒產業(yè)受到實質損害,而且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反補貼措施
鑒于調查機關于2020年8月18日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發(fā)起反傾銷調查,且調查機關認定存在傾銷和損害,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同意,商務部決定征收反傾銷稅。為避免雙重征稅,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同意,商務部決定不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征收反補貼稅。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裝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被調查產品名稱:裝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簡稱“相關葡萄酒”。
英文名稱:Wines in containers holding 2 liters or less。
產品描述:以鮮葡萄或葡萄汁為原料,經全部或部分發(fā)酵釀制而成的裝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主要用途:主要作為飲料酒供人消費。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2042100。
各公司從價補貼率在本公告附件1中列明。
三、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的退還
鑒于商務部決定不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征收反補貼稅,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商務部2020年第58號公告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以及相應的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保證金和進口環(huán)節(jié)消費稅保證金,海關予以退還。
四、復審
有關利害關系方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向調查機關申請復審。
五、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不服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五十二條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公告自2021年3月28日起執(zhí)行。
附件:
1.各公司從價補貼率表
2.關于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反補貼調查的最終裁定
商務部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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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司從價補貼率表2.png (484.91 KB, 下載次數(shù):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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