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取消港口建設費和調整民航發(fā)展基金有關政策的公告
為進一步降低企業(yè)成本,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現將取消港口建設費和調整民航發(fā)展基金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設費(業(yè)內簡稱港建費)。以前年度欠繳的港口建設費,相關執(zhí)收單位應當足額征收及時清算,并按照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渠道全額上繳國庫。
二、自2021年4月1日起,將航空公司應繳納民航發(fā)展基金的征收標準,在按照《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降低50%的基礎上,再降低20%。降低后的征收標準見附件。
三、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本公告規(guī)定,及時制定相關配套措施,確保上述政策落實到位。
四、自2021年1月1日起,《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fā)<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9號)、《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免征客滾運輸港口建設費的通知》(財綜〔2011〕100號)、《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同意南京港長江大橋以上港區(qū)減半征收港口建設費的批復》(財綜〔2012〕40 號)、《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完善港口建設費征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31號)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航空公司民航發(fā)展基金征收標準
財政部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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