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歸類一點通-震溪 于 2021-1-29 16:49 編輯
問題六:以散裝貨配以分包裝所需的包裝材料或包裝容器,怎么歸類?
例如進口50升香水和1000只50毫升的玻璃瓶,其中的玻璃瓶用于進口之后按50毫升進行分裝。
本問題由上一個問題延伸而來,屬于包裝材料或包裝容器與所裝物品同時進口或出口,但并沒有包裝在一起。但與上一例不同,小編認為這里的1000只玻璃瓶不能與香水一并歸類。
從表面看起來,本例與上例的手表的情況似乎差不多。但不同的是:
1、50升香水屬于散裝,50毫升香水屬于零售包裝。在散裝與零售包裝之間相差的不僅僅是包裝容器(玻璃瓶),還有分裝生產的加工成本。所以50升香水和1000只50毫升的玻璃瓶不能與1000瓶50毫升的零售包裝的香水劃等號。而100只手表和100只紙盒卻是基本可以與100只裝于紙盒內的手表劃等號的。
2、從買賣的常規(guī)來考慮,賣方需要做的只是這50升香水的包裝與運輸問題,而用于分裝的玻璃瓶只是應買方的額外要求而提供,雙方應該就這額外要求的玻璃瓶另列條件單獨考慮。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將玻璃瓶與香水一并歸類顯然是不合理的。
類似的例子還有進口50噸滅蚊劑和100000只500毫升容量的噴霧罐;進口1000噸大米和2萬只編織袋等等。 問題七:單獨進口或出口的包裝材料或包裝容器,怎么歸類?
規(guī)則五(一)與規(guī)則五(二)規(guī)定,除了其他條件之外,包裝材料或包裝容器只有當與所裝物品同時進口或出口時才能與所裝貨品一并歸類。這是因為單獨進口或出口包裝材料或包裝容器時,歸類的對象就是包裝材料或包裝容器本身,當然只能按包裝材料或包裝容器歸類,而與將要裝的物品無關。但是,如果往深層次研究下去,卻發(fā)現(xiàn)規(guī)則未考慮到另外一種情況,即多層次包裝問題。這里的所謂多層次包裝是指一層包裝外面還有一層或幾層包裝。
例如某酒廠進口1000只酒瓶和1000只紙盒,由于未裝入酒,所以不能按酒歸類。但在酒瓶與紙盒的歸類問題上,卻有可能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觀點一:酒瓶與紙盒分別歸類,理由是這是兩種不同的商品。
觀點二:酒瓶與紙盒一并按酒瓶歸類,理由是紙盒可看作是酒瓶的包裝容器。
小編認為應分兩種情況區(qū)別來看(有些繞請耐心看完):
1、普通紙盒,酒廠沒有要求或僅有為了承擔酒瓶運輸安全的要求(如僅印有酒瓶生產廠的商標、圖案等內容)
在這種情況下,酒廠需要的僅是酒瓶,賣方為了運輸、保護的需要而在酒瓶外加上了紙盒(這種情況下,紙盒一般是由酒瓶生產方提供的),則此時該紙盒僅僅是酒瓶的包裝,是為酒瓶服務的,可看成與酒瓶是一體的,因而紙盒與酒瓶應一并按酒瓶歸類?! ?/font>2、按酒廠要求設計、生產的紙盒(如印有酒的商標、圖案等內容)。
對于一瓶酒而言,由于我們需要的是酒,酒瓶與紙盒僅僅是個包裝,可以把它們看成與酒是一體的,而不會去單獨考慮,因而可以一并按酒歸類。而對于一個購買酒瓶與紙盒的酒廠而言,此時的酒瓶與紙盒都是為酒服務的,酒瓶與紙盒都需要廠家對待,而且是分別對待(這種情況下,紙盒與酒瓶一般是由紙盒生產方與酒瓶生產方分別提供;而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一起進口,則紙盒與酒瓶一般是采取分開包裝),酒廠的眼中不會只考慮酒瓶而把紙盒簡單地看成只是酒瓶的包裝或看成與酒瓶是一體的,即相當于分別購買酒瓶與紙盒,因而酒瓶與紙盒應分別歸類。
類似的情況還有如未裝電腦的帶有塑料泡沫的包裝紙箱(紙箱上印有電腦的商標、圖案等內容),如果這種紙箱是用于包裝電腦的話,則塑料泡沫與紙箱分別歸類才是一個合理的結果。而如果將塑料泡沫與紙箱一并按塑料泡沫歸類則不合情理。 問題八:在規(guī)則五(一)中,如果容器成為基本特征,怎么歸類?
規(guī)則五(一)指出,該款不適用于本身構成整個貨品基本特征的容器。即如果容器構成整個貨品的基本特征,則該容器不能與所裝物品一并歸類。但規(guī)則本身并未明確規(guī)定這種情況下容器應該如何歸類。對此問題,目前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觀點一:容器與所裝物品一并按容器歸類。
觀點二:容器與所裝物品分別歸類。
據(jù)小編了解,有相當一部分人持第一種觀點,甚至在某些書籍中也是這樣(其中有一些未闡述理由),持這種觀點的人并常以裝有茶葉的銀質茶葉罐來舉例。但是不管是否解釋這樣歸類的理由,只要認為容器與所裝物品一并按容器歸類的,其唯一能說得上的理由只能是運用規(guī)則三(二),即對于容器與所裝物品而言,例如裝有茶葉的銀質茶葉罐,由于容器構成整個貨品的基本特征,則茶葉與銀質茶葉罐可看成是一種組合物,依據(jù)規(guī)則三(二)所規(guī)定的“按構成貨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歸類”,因而應按容器(銀質茶葉罐)歸類。
小編認為,這種看法是對規(guī)則三(二)的誤用。
1、認為裝有茶葉的銀質茶葉罐可以看成是組合物,則必然導致又一錯誤。眾所周知,不同部件之間是否構成組合物完全取決于相互之間的關系而與各部件的價值、重要程度無關。因而如果裝有茶葉的銀質茶葉罐可以看成是組合物,則裝有茶葉的普通茶葉罐也可以看成是組合物,并且按規(guī)則三(二)有關組合物的歸類規(guī)定,由于此時茶葉構成基本特征,因而應按茶葉歸類。這樣一來,裝有茶葉的普通茶葉罐變成了應該運用規(guī)則三(二)歸類而不是運用總規(guī)則五來歸類,這與眾所周知的裝有茶葉的普通茶葉罐應該作為容器運用規(guī)則五來解決豈不矛盾?
2、如果裝有茶葉的銀質茶葉罐可以看成是組合物,可以運用規(guī)則三(二)解決。那么該商品的歸類已經運用規(guī)則三(二)解決完畢了,應該與規(guī)則五(一)沒有任何關系。則在規(guī)則五(一)下舉這樣的例子豈不矛盾?
3、對于茶葉與茶葉罐二者的關系,不管茶葉罐是普通的還是特別貴重的,都應該是容器與所裝物品的關系。只不過如果該茶葉罐是普通的,則相對所裝茶葉而言是次要的,可以忽略,為了簡化歸類起見而不需要單獨歸類,即簡化為按茶葉一并歸類;而如果該茶葉罐特別貴重(如銀質的),則相對所裝茶葉而言很重要,不能忽略,因而不能簡化歸類。但如果因為茶葉罐的重要,歸類時不能被簡化,而因此改變茶葉與茶葉罐二者之間的關系,使得二者由容器與所裝物品的關系變成為構成組合物的關系,則是歸理不通。
小編認為,對于裝有茶葉的銀質茶葉罐,由于容器(茶葉罐)相對于所裝物品(茶葉)而言很重要,不能忽略,因而不能簡化為按所裝物品(茶葉)歸類,則完全可以不考慮簡化歸類,但沒有任何理由和依據(jù)在歸類時完全不考慮所裝物品(茶葉)。由于容器(茶葉罐)與所裝物品(茶葉)是兩種商品,因而分別歸類是順理成章的事情。 問題九:在規(guī)則五(二)中,如果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是明顯可重復使用的,怎么歸類?
與上一問題一樣,如果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是明顯可重復使用的,則不能與所裝物品一并歸類。但規(guī)則本身同樣未明確規(guī)定這種情況下容器應該如何歸類。對此問題,也可能產生兩種不同觀點:
觀點一: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與所裝物品一并按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歸類
觀點二: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與所裝物品分別歸類
小編認為,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與所裝物品本來就是兩種商品,那么既然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由于是明顯可重復使用的,其重要性使得在歸類時不能被忽略,不能簡化為按所裝物品歸類,則只能分別歸類。而如果將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與所裝物品一并按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歸類,則變成了將所裝物品給予忽略,這既沒有任何依據(jù),又是違反常理的。如裝有壓縮氣體的鋼鐵容器,由于鋼鐵容器是明顯可重復使用的,根據(jù)規(guī)則五(二)的規(guī)定,不能簡化為按所裝的壓縮氣體歸類,但是壓縮氣體本身是買方所需要的,也是很重要的,如果歸類時只按鋼鐵容器歸類,則明顯錯誤。 問題十:規(guī)則五(二)“但明顯可重復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其中的“可不受本款限制”的含義如何理解?
規(guī)則五(一)與規(guī)則五(二)各自出現(xiàn)了一條“除外”規(guī)定,即規(guī)則五(一)中規(guī)定“本款不適用于本身構成整個貨品基本特征的容器”和規(guī)則五(二)中規(guī)定“明顯可重復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問題是規(guī)則五(一)中用的是明確的、絕對的語言“不適用”,而規(guī)則五(二)中用的卻是不絕對的、似乎有一定選擇度的語言“可不受限制”。正因為有這樣的文字表達上的差異,使得有人認為這可能意味著在具體應用規(guī)則五(二)時,對于“明顯可重復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可以不受本款限制,也可以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受本款限制?否則,為何不采用與規(guī)則五(一)一樣明確的、絕對的語言,如寫成“本款不適用于明顯可重復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以避免產生誤解?
小編認為,規(guī)則五(二)與規(guī)則五(一)中的兩種不同寫法只是文字表達的不同而已,其內涵應該是完全一樣的。理由是: 1、查英語原文,規(guī)則五(一)中的表達為“this rule does not,however,apply to containers…” ,規(guī)則五(二)中的表達為“however,this provision is not binding when… ”。后一句的含義與前一句相同,并沒有出現(xiàn)“可能”的選擇。當然,這一問題的出現(xiàn)與翻譯的不夠準確有關,應譯成“但明顯可重復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應不受本款限制。”
2、如果規(guī)則五(二)中的“可不受限制”有“可以不受限制”與 “可以受限制” 兩種情況,則勢必要進一步規(guī)定什么情況下“不受限制”與什么情況下“受限制”。而事實上,不但規(guī)則五(二)中沒有這樣的規(guī)定,《注釋》中也沒有這樣的規(guī)定或舉例說明。
3、從規(guī)則五(二)條文的邏輯關系來看,如果“可不受限制”既可以“不受限制”又可以 “受限制”,則這條規(guī)定等于是廢話。
4、從道理上考慮,規(guī)則五(二)中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如果是明顯可重復使用的,則不管其價值的大小,都不應與所裝物品一并歸類,而不可能存在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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