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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6 09:33 上傳
近日,海關總署發(fā)布了2019年第159號公告《關于調整進口大宗商品重量鑒定監(jiān)管方式的公告》,對進口大宗商品重量鑒定監(jiān)管方式進行了優(yōu)化,從11月1日起開始施行。
公告內容:
一、將現(xiàn)行由海關對進口大宗商品逐批實施重量鑒定調整為海關依企業(yè)申請實施;必要時,海關依職權實施。
二、進口大宗商品收貨人或者代理人需海關出具重量證書的,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依企業(yè)申請實施重量鑒定并出具重量證書;進口大宗商品收貨人或者代理人不需要海關出具重量證書的,海關不再實施重量鑒定。
三、進口大宗商品收貨人或者代理人應如實向海關申報重量,海關對申報情況實施抽查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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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劃個重點 一看全是重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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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一)調整內容 按照總署部署,自2019年11月1日起,海關對進口大宗商品重量鑒定從逐批實施調整為依企業(yè)申請實施。進口大宗商品收貨人或其代理人不需要海關出具重量證書的,海關不再實施重量鑒定,也不再實施與重量鑒定相關的密度(比重)等項目檢測和干艙鑒定。
(二)現(xiàn)場實施 海關以企業(yè)申報時是否勾選“需要重量證書”作為向海關申請重量鑒定的依據?;诂F(xiàn)有作業(yè)系統(tǒng),海關查驗部門及時通過檢驗檢疫主干系統(tǒng)(ECIQ)等系統(tǒng)獲取企業(yè)重量鑒定申請信息,并根據不同大宗商品重量鑒定要求,確定鑒定方案,做好鑒定相關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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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監(jiān)督管理 重量鑒定監(jiān)管方式調整后,海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口商品數重量鑒定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強化風險管理,加強風險信息的收集和研判,通過風險布控,對相關必要情形的進口大宗資源性商品實施重量鑒定或對相關企業(yè)申報的進口大宗商品重量情況開展抽查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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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關注
No.1 企業(yè)向海關申請進行重量鑒定,是否需要收費? 答:海關實施重量鑒定,不收取任何費用。
No.2 如果企業(yè)未申請海關重量鑒定,進口大宗商品收貨人應該怎么做? 答:進口大宗商品收貨人應該如實向海關申報重量,并在收貨后做好實際收貨重量的臺賬記錄,以備檢查。如發(fā)現(xiàn)重大短、溢重情況時,應及時向海關報告。
No.3 企業(yè)通過何種方式向海關申請實施重量鑒定? 答:自公告實施之日起,進口大宗商品收貨人或其代理人需要海關出具重量證書的,收貨人或代理人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等申報平臺填寫報關信息時,應選擇一次完整申報模式進行申報,暫不適用企業(yè)通過兩步申報模式向海關提出重量鑒定申請。
No.4 海關是否指定特定的第三方檢驗機構? 答:海關不指定任何特定的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收貨人如第三方機構實施鑒定,可自行選擇有資質的進出口檢驗鑒定機構。
No.5 重量鑒定監(jiān)管方式調整后,海關對進口大宗商品的監(jiān)管職能有無變化? 答:總署2019年第159號公告僅是對進口大宗商品重量鑒定監(jiān)管方式作出調整,涉及安全、衛(wèi)生、環(huán)保等項目檢驗要求未變,且根據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海關進口大宗商品重量鑒定的職能也未發(fā)生改變。重量鑒定工作仍是海關維護進口大宗商品跨境貿易公平公正,打擊貿易欺詐,維護國家經濟、能源和戰(zhàn)略安全的重要手段。
No.6 重量鑒定監(jiān)管方式調整后,海關如何依職權對進口大宗商品實施重量鑒定的? 答:重量鑒定監(jiān)管方式調整后,海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口商品數重量鑒定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強化風險管理,加強風險信息的收集和研判,通過風險布控,對相關必要情形的進口大宗資源性商品實施重量鑒定或對相關企業(yè)申報的進口大宗商品重量情況開展抽查驗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