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小二
標題: 進料成品退換需要中檢報告嗎? [打印本頁]
作者: 關務小二 時間: 2019-9-23 14:59
標題: 進料成品退換需要中檢報告嗎?
加工貿易企業(yè)在辦理“進料成品退換”時,是否需要提供中國檢驗檢疫局的檢驗報告(簡稱中檢證明)?
說來話長,在“二建四改”前各口岸要求不一樣:東部海運口岸不需要提供中檢證明,提供買方的需要退回更換的證明就可以。西部海運口岸因人而異,一段時間說需要提供中檢證明,一段時間說不是強制性要求。由于歷史原因,陸運口岸明確一定要提供中檢證明。
根據海關總署關于加強加工貿易成品退換管理的通知署加發(fā)〔2010〕244號規(guī)定第五條:辦理成品退換時,海關應當要求企業(yè)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品退換合同;
(二)原出口貨物報關單;
(三)需加工、維修或更換的證明材料。
其中第(三)條沒有指明要提供“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貨物品質不良證明書(即中檢證明)”。是否可以理解成有中檢證明是可以的,但應該不是強制要求呢?
經咨詢總署加貿專家和監(jiān)管專家,建議是不需要商檢機構提供相關的證明的,只需要商界給出相關的質量、維修證明或者約定?;谥斏餍栽瓌t和安全考慮,大家認為提供第三方商檢證明要求也有一定的道理。但嚴格要求提供中檢證明,這個就沒有相關的支持。
中國海關門戶網站回復:海關未指定出具證明材料的機構。請按規(guī)定如實向海關提供能證明貨物需加工、維修或更換的材料。
報關協(xié)會再次向深圳海關咨詢,得到回復是按海關總署文件執(zhí)行。也就是不是強制性要求,可以提供中檢報告,也可以提供需要加工、維修或更換的證明材料,包括由買方提供的需要退回更換的證明、國外機構的商檢證明等。
附:
海關總署關于加強加工貿易成品退換管理的通知
署加發(fā)〔2010〕244號
各直屬海關:
為規(guī)范加工貿易成品出口后的退換監(jiān)管,統(tǒng)一海關執(zhí)法,防范海關在成品退換監(jiān)管過程中的執(zhí)法和廉政風險,現(xiàn)就加工貿易成品退換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來、進料加工正在執(zhí)行的手冊或電子帳冊項下出口成品因品質、規(guī)格或其他原因退運進境,經加工、維修或更換同類商品復出口時,允許企業(yè)憑成品退換合同在同一手冊或電子帳冊項下按“成品退換”方式進行管理。
二、成品退換分“來料成品退換(4400)”和“進料成品退換(4600)”。
成品退換時,應先按“來料成品退換”或“進料成品退換”方式進口原已出口的不符合品質、規(guī)格要求的成品,再出口品質、規(guī)格符合要求的成品。同一手冊(帳冊)的成品退換申報的進出口監(jiān)管方式應當對應,數(shù)量、金額應當一致。
三、成品退換過程中用于加工、維修或更換的料件,海關可要求企業(yè)按如下方式辦理相關手續(xù):
(一)一般貿易征稅進口或國內采購;
(二)保稅料件用于成品退換的,不納入工藝性損耗。
四、對成品退換下的廢、舊料件,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通過一般貿易征稅進口或國內采購替換的,由企業(yè)自行處置;
(二)通過保稅料件替換的,由企業(y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1號)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
五、辦理成品退換時,海關應當要求企業(yè)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品退換合同;
(二)原出口貨物報關單;
(三)需加工、維修或更換的證明材料。
六、以“成品退換”方式進口原已出口的成品原則上應全部復運出口,確實不能出口的,由企業(yè)按海關總署令第111號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
七、對已經核銷的加工貿易手冊(帳冊)項下的出口成品,退換時不得按照“成品退換”方式進行申報。
以上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如遇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反饋總署加貿司。
特此通知。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七日
來源:深圳報關協(xi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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