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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小二

標題: 禁止攜帶寄遞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名錄(農業(yè)農村部 海關總署公告第470號) [打印本頁]

作者: 關務小二    時間: 2021-11-4 11:59
標題: 禁止攜帶寄遞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名錄(農業(yè)農村部 海關總署公告第470號)
農業(yè)農村部 海關總署公告第470號
為防止動植物疫病及有害生物傳入和防范外來物種入侵,保護我國農林牧漁業(yè)生產安全、生態(tài)安全和公共衛(wèi)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法律法規(guī),農業(yè)農村部會同海關總署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農業(yè)部、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第1712號)進行了修訂完善,形成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寄遞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現予以發(fā)布。
《名錄》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適用于進(過)境旅客、進境交通運輸工具司乘人員、自境外進入邊民互市或海關特殊監(jiān)管區(qū)域內的人員、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人員隨身攜帶或分離托運,以及郵遞、快件和跨境電商直購進口等寄遞方式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農業(yè)部、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第1712號)同時廢止。
農業(yè)農村部和海關總署將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對《名錄》實施動態(tài)調整。
特此公告。
農業(yè)農村部  海關總署
2021年10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寄遞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名錄[1]
一、動物及動物產品類
(一)活動物(犬、貓除外[2])。包括所有的哺乳動物、鳥類、魚類、甲殼類、兩棲類、爬行類、昆蟲類和其他無脊椎動物,動物遺傳物質。
(二)(生或熟)肉類(含臟器類)及其制品。
(三)水生動物產品。干制,熟制,發(fā)酵后制成的食用醬汁類水生動物產品除外。
(四)動物源性乳及乳制品。包括生乳、巴氏殺菌乳、滅菌乳、調制乳、發(fā)酵乳,奶油、黃油、奶酪、煉乳等乳制品。
(五)蛋及其制品。包括鮮蛋、皮蛋、咸蛋、蛋液、蛋殼、蛋黃醬等蛋源產品。
(六)燕窩。經商業(yè)無菌處理的罐頭裝燕窩除外。
(七)油脂類,皮張,原毛類,蹄(爪)、骨、牙、角類及其制品。經加工處理且無血污、肌肉和脂肪等的蛋殼類、蹄(爪)骨角類、貝殼類、甲殼類等工藝品除外。
(八)動物源性飼料、動物源性中藥材、動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產品類
(九)新鮮水果、蔬菜。
(十)鮮切花。
(十一)煙葉。
(十二)種子、種苗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植物產品及材料。
三、其他檢疫物類
(十三)菌種、毒種、寄生蟲等動植物病原體,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獸用生物制品,細胞、器官組織、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及其他高風險生物因子。
(十四)動物尸體、動物標本、動物源性廢棄物。
(十五)土壤及有機栽培介質。
(十六)轉基因生物材料。
(十七)國家禁止進境的其他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注:
1、通過攜帶或寄遞方式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并具有輸出國家或地區(qū)官方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書,不受此名錄的限制。
2、具有輸出國家或地區(qū)官方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證書和疫苗接種證書的犬、貓等寵物,每人僅限攜帶或分離托運一只。具體檢疫要求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對禁止攜帶、寄遞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另有規(guī)定的,按相關規(guī)定辦理。

來源:關務小二整理自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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