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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小二

標題: 新版《減免稅管理辦法》實施解讀(深圳海關) [打印本頁]

作者: 關務小二    時間: 2021-3-3 09:29
標題: 新版《減免稅管理辦法》實施解讀(深圳海關)
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實施解讀

深圳關區(qū)享惠單位業(yè)務辦理須知


2021年3月1日起,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5號,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2008年12月29日海關總署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9號)同時廢止。

2021年2月24日,海關總署發(fā)布公告2021年第16號,對《辦法》實施有關事項進行說明,并發(fā)布與《辦法》配套的法律文書及相關報表格式文本。公告同樣自2021年3月1日開始實施。

《辦法》和16號公告的實施給減免稅業(yè)務辦理帶來了哪些具體變化?關區(qū)內(nèi)享惠單位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減免稅年報等業(yè)務時應該注意什么?以下小編將用問答方式進行解答指引。

1、Q:減免稅業(yè)務主管海關有變化嗎?
答:沒有變化。深圳關區(qū)進出口減免稅業(yè)務仍然集中在福強海關辦理。

2、Q:減免稅申請人可以委托辦理業(yè)務嗎?
答:可以委托辦理。委托辦理的需提交相關委托證明文件。減免稅申請人是否需要委托他人辦理減免稅相關業(yè)務屬于民事法律范疇,無需在行政規(guī)章中進行相關規(guī)定,故刪除原《辦法》中有關委托辦理減免稅手續(xù)的內(nèi)容。

3、Q:還需要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xù)嗎?
答:《辦法》中已取消減免稅備案環(huán)節(jié),對于需要對減免稅申請人的免稅主體資格、項目信息、減免稅額度等進行確認的,減免稅申請人可在首次辦理該政策項下進口貨物減免稅手續(xù)時,將上述信息一并填報在《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中,并提交相關材料,海關一次性完成審核。也可根據(jù)需求,僅就主體資格、項目信息、減免稅額度等信息提前向海關進行確認。

4、Q:申辦業(yè)務的操作系統(tǒng)還是“單一窗口”嗎?
答:減免稅申請人仍通過“單一窗口”申報業(yè)務數(shù)據(jù)。海關端審核功能分步上線,目前減免稅擔保審核功能已上線使用。隨著系統(tǒng)更新,申報界面對比原界面有部分微調(diào),具體欄目填報如有疑問,可咨詢主管海關(福強海關減免稅管理科Tel:0755-84394110)。如遇申報故障,可聯(lián)系電子口岸深圳分中心(Tel:0755-95198)。

5、Q:減免稅年報手續(xù)有何變化?
答:《辦法》對減免稅貨物使用情況報告的規(guī)定有3方面調(diào)整:
一是延長期限。將報告期限由原來每年3月31日延長至6月30日(含)。
二是規(guī)范管理。對未按時報告的,不予受理其減免稅審核確認、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減免稅貨物后續(xù)管理等相關業(yè)務辦理申請,同時將超期未提交使用情況報告的單位按有關規(guī)定列入信用信息異常名錄。
三是明確減免稅申請人補報后,主管海關可以受理其減免稅手續(xù)申請。

6、Q:法律文書及相關報表格式文本有何變化?
答:對應《辦法》的調(diào)整,海關總署2021年16號公告附件對法律文書及相關報表格式文本作了明確。如:減免稅審核確認制發(fā)的文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更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確認通知書》;準予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制發(fā)的文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準予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證明》更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準予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通知書》等。
報表格式也有相應變動。例如:《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公告附件1)增加了項目信息相關欄目;《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申請表》(公告附件4)增加了“申請稅款擔保原因”選擇欄;年報的報表格式文本也有較大變動(公告附件7及其附表),減免稅申請人需根據(jù)報告年度內(nèi)貨物使用、主體變更等的情況填制對應表格。

7、Q:業(yè)務辦理時限有何變化?
答:根據(jù)《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減免稅審核確認工作時限為10個工作日與原《辦法》相比工作時限縮短(原《辦法》中備案和審批各10個工作日)。
根據(jù)《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海關審核減免稅申請人進口貨物是否符合辦理稅款擔保先予放行條件的工作時限由7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
根據(jù)《辦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辦理減免稅貨物抵押貸款、結轉(zhuǎn)等后續(xù)管理業(yè)務工作時限為10個工作日。
根據(jù)16號公告第三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確認通知書》變更、撤銷和延期,其辦理時限參照《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時限執(zhí)行,即為10個工作日。

8、Q:3月1日前已取得的文書是否繼續(xù)有效?
答:對于2021年3月1日前按照原《辦法》(總署令第179號)規(guī)定已經(jīng)取得的《準予擔保證明》和《征免稅證明》,在有效期內(nèi)繼續(xù)有效
對上述《準予擔保證明》需延期的、《征免稅證明》需變更或延期的情況,海關統(tǒng)一重新出具,并對原單證進行作廢處理。

9、Q:憑稅款擔保進口減免稅貨物的報關手續(xù)需要留意哪些操作?
答:《準予擔保通知書》編號需錄入報關單表頭進行核銷。對于2021年3月1日后出具的《準予擔保通知書》,減免稅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向申報地海關填報報關單時,在隨附單證欄選擇“@準予擔保通知書”,并填寫《準予擔保通知書》編號,且征免稅方式填報保證金(代碼:6)或保函(代碼:7)。由于《準予擔保通知書》自動核銷功能正在開發(fā)測試中,申報地海關暫時采用人工方式對《準予擔保通知書》進行核銷。

10、Q:其他相關規(guī)定
答:關于“兩步申報”貨物。對于進口減免稅貨物采用“兩步申報”通關模式的,應在概要申報前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xù);如進口貨物在完整申報后需以減免稅事項進行稅款擔保的,應在完整申報前向主管海關提出稅款擔保審核申請。
關于憑稅款擔保先予放行的進口貨物的管理。其進口后管理和使用應符合相關進口稅收政策的規(guī)定,主管海關應對照相關進口稅收政策要求加強后續(xù)管理。
更多內(nèi)容可參見《辦法》、公告原文,以及總署12360熱線的《減免稅管理辦法》修訂解讀。

參考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5號);
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16號(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實施有關事項的公告);
12360海關熱線:《關稅聚焦|《減免稅管理辦法》修訂解讀(一)》;
12360海關熱線:《關稅聚焦|《減免稅管理辦法》修訂解讀(二)》。
來源:深圳海關關稅處、福強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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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葉飄零    時間: 2021-3-3 09:48
謝謝分享:handshake
作者: cdzjy    時間: 2021-3-3 13:54
謝謝分享??!
作者: wx_tl5a6lAG    時間: 2021-3-10 08:58
謝謝分享,收藏了,慢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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