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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小二

標題: 稅委會公告2024年第8號 關于停止執(zhí)行對部分原產于臺灣地區(qū)的農產品免征關稅政策的公告 [打印本頁]

作者: 關務小二    時間: 2024-9-19 09:53
標題: 稅委會公告2024年第8號 關于停止執(zhí)行對部分原產于臺灣地區(qū)的農產品免征關稅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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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qū)單方面對大陸產品出口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等措施,嚴重阻礙兩岸經貿合作。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近日發(fā)布公告,自2024年9月25日起,停止執(zhí)行對原產于臺灣地區(qū)的鮮水果、蔬菜、水產品等34項農產品免征進口關稅政策,相關農產品進口關稅按現(xiàn)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停止執(zhí)行對部分原產于臺灣地區(qū)的農產品免征關稅政策的公告
稅委會公告2024年第8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有關規(guī)定,自2024年9月25日起,停止執(zhí)行對部分原產于臺灣地區(qū)的農產品免征關稅政策,相關農產品進口關稅按現(xiàn)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大陸對15種原產臺灣地區(qū)的進口水果實行零關稅的通知》(稅委會〔2005〕25號)、《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大陸對部分原產于臺灣地區(qū)的進口農產品免征進口關稅的通知》(稅委會〔2007〕3號)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明確對臺免稅農產品稅號范圍的通知》(稅委會〔2011〕28號)同時廢止。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24年9月14日

關務小二整理匯總相關公告通知: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明確對臺免稅農產品稅號范圍的通知》(稅委會〔2011〕28號)

海關總署:
為促進臺灣農產品在大陸銷售,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對15種原產于臺灣地區(qū)的進口鮮水果;自2007年3月20日起,對11種原產于臺灣地區(qū)的進口蔬菜、8種由臺灣籍漁船打撈的或在臺灣地區(qū)養(yǎng)殖的進口水產品免征進口關稅。

由于在上述兩項政策的執(zhí)行過程中,我國進出口稅則稅目已經進行了兩次改版和多次調整,上述農產品所對應的稅號已變化。現(xiàn)根據(jù)《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2012年關稅實施方案的通知》(稅委會[2011]27號),以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大陸對15種原產臺灣地區(qū)的進口水果實行零關稅的通知》(稅委會[2005]25號)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大陸對部分原產于臺灣地區(qū)的進口農產品免征進口關稅的通知》(稅委會[2007]3號)所確定的產品范圍,對上述政策所含產品的稅號范圍重新予以明確,具體詳見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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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1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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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大陸對部分原產于臺灣地區(qū)的進口農產品免征進口關稅的通知》(稅委會〔2007〕3號)

海關總署:
為進一步促進臺灣農產品在大陸銷售,經國務院批準,決定自2007年3月20日起,對甘藍等11種原產于臺灣地區(qū)的進口蔬菜、鯧魚等8種由臺灣籍漁船打撈的或在臺灣地區(qū)養(yǎng)殖的進口水產品,免征進口關稅,具體商品范圍見附件。
附件:大陸對部分原產于臺灣地區(qū)的進口農產品免征進口關稅的產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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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二00七年三月十三日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大陸對15種原產臺灣地區(qū)的進口水果實行零關稅的通知》(稅委會〔2005〕25號)

海關總署:
為促進臺灣水果在大陸銷售,經國務院領導批準,決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對15種原產臺灣地區(qū)的進口鮮水果免征進口關稅,商品范圍詳見附件,按具體列名執(zhí)行。
附件下載:附件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05年7月26日
來源:關務小二整理自財政部關稅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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